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杨昳)近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件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房屋租赁关系,意图对抗执行的案件。二人因恶意串通伪造租赁合同,最终均被罚款10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艾某因欠冯某货款,被通州法院依法判决向冯某支付货款700万元。艾某在判决后未主动履行判决,冯某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通州法院查询到艾某名下有一套位于通州区的房屋,立即对房屋进行查封。因需要启动拍卖程序,执行法官前往房屋张贴公告,并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时,法院发现覃某及其配偶正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为证明其租赁情况,覃某现场提交了一份其于2023年7月31日与被执行人艾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经询问,租户覃某表示租期已到,如果后续法院拍卖,将不再续租。 通州法院发布涉案房屋拍卖公告后,案外人关某向通州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主张其于2020年就租赁了艾某在通州的房屋,租赁期10年,租金已一次性支付,要求法院在其租期内不得腾退涉案房屋。为证明其主张,关某提交了其与艾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关某租赁艾某位于通州的涉案房屋,租期10年,租金50万元一次性支付。此外,关某提交了其于2020年7月向艾某的转账流水,金额为50万元。 异议裁决法官向执行实施办案人员了解房屋现场调查情况后,考虑到覃某确实租住在涉案房屋的情况,认为关某的租期与实际承租人覃某存在重合,案外人关某的租赁合同可能有问题。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异议裁决法官传唤关某来法院谈话。裁决法官先向关某询问了租赁情况,随后向其出示了现场调取的覃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并释明虚假诉讼妨碍依法执行将面临罚款、拘留的后果。最终,关某向法院如实说明其与被执行人假借之前的转账记录明细,虚构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 基于查明的事实,通州法院作出异议裁定书,驳回了关某的异议请求。同时,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异议人关某罚款十万元、被执行人艾某罚款十万元。后关某、艾某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罚款案件已移送强制执行。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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